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月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文德
郭奕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