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蔡竺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