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61號
KSDV,100,訴,1061,201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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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碧娥
      胡宇豪
      胡宇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真秀
      郭梅秀
      郭士鳳
      吳王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04,000 元(即60,4000+{[300,000 ×3]=1,504,000
),應繳裁判費為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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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