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42號
KSDV,100,補,1742,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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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張尊賢
上列聲請人與傅亞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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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