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2號聲 請 人 張尊賢上列聲請人與傅亞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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