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40號
KSDV,100,補,1740,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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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林晉禾原名:林福.
原告與被告林子云(原名:林彩娥)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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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