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35號
KSDV,100,補,1735,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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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蕭尚賓林寧詩朱恒忠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5,343,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257,3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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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