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
,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81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
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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