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45號
KSDV,100,補,1645,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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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緯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泉
被   告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09,6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8,6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14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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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