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緯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泉
被 告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09,6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8,6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14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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