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42號
KSDV,100,補,1642,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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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許進志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森房屋農十六高美加盟店即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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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