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許進志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森房屋農十六高美加盟店即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