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和貴
被 告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人 6
被 告 陳佳苹
被 告 林澄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陳宗義、陳佳苹、林澄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海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義、陳佳苹、林澄見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81,63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5,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4,93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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