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25號
KSDV,100,補,1625,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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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和貴
被   告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人          6
被   告 陳佳苹
被   告 林澄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陳宗義陳佳苹林澄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海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義陳佳苹林澄見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81,63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5,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4,93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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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