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93號
KSDV,100,補,1593,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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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黃月芳
被   告 黃虎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虎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虎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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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