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8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影本觀
之,相對人所蓋之印章為陳淑眞,其與聲請狀記載陳淑真不
符。)
二、相對人陳淑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