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916號
KSDV,100,司拍,916,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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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陳振宗
相 對 人 吳金太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久成鑫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11月27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久成鑫企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吳忠賞、林素琴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 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久成鑫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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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成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