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310號
KSDV,100,司催,131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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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謝阿明(即陳香蕉之.
聲 請 人 謝欽德(即陳香蕉之.
聲 請 人 謝幸利(即陳香蕉之.
聲 請 人 謝玫琳(即陳香蕉之.
上聲請人謝阿明( 即陳香蕉之繼承人) 、謝欽德( 即陳香蕉之繼
承人) 、謝幸利( 即陳香蕉之繼承人) 、謝玫琳( 即陳香蕉之繼
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檢附
  之資料為股東股票資料查詢明細表)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倘有除聲請人外之繼承人,請提出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
  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 股票) 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
  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 。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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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