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8131號
KSDV,100,司促,58131,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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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銘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銘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高雄 巿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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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