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凱智
債 務 人 張謝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張凱智於民國96年10月邀同債務人張謝秀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5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
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凱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謝秀珠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81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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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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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凱智、張│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595元│謝秀珠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凱智、張│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95元│謝秀珠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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