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8058號
KSDV,100,司促,58058,2011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朱麗荔
債 務 人 麥修銘
債 務 人 麥智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麥芳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
  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