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8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朱麗荔
債 務 人 麥修銘
債 務 人 麥智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麥芳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
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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