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9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清宏於2010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
定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377,02
5元正未給付,其中371,420元為本金;5,605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7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清宏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371420│ │2月24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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