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張香蓮
債 務 人 張吳富珍
一、債務人張香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零陸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吳富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香蓮邀同張吳富珍為保證人,於民國97年0
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8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
97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27年08月13日止,計30年,每
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自民國97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98年02月
1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71% 加0.16%
計算,計為年利率2.87%,機動調整。自民國98年02月
13日起至民國99年08月1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加0.46%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9年08月
13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6%計算
,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
利率20%加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
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100
年08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660,656元及
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
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
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之債務。
二、如對債務人張香蓮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
債務人張吳富珍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