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人
債 務 人 李明結
債 務 人 林澄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12月15日邀同陳宗義、李明結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80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03 年12月15日止。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
起,前2 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1.035%加1%計算計為年利率2.035%,嗣後隨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存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以上
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
料自民國100 年11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
$8,000,00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
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
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768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375% │
│ │720000│澄見、陳宗│1月15日起 │ │ │
│ │0元 │義、藍海生│ │ │ │
│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375% │
│ │800000│澄見、陳宗│1月15日起 │ │ │
│ │元 │義、藍海生│ │ │ │
│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0000│澄見、陳宗│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義、藍海生│ │ │百分之十,逾期│
│ │ │技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000│澄見、陳宗│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義、藍海生│ │ │百分之十,逾期│
│ │ │技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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