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中菱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翌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之主張:被告翌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五日以訴外 人羅德鵬(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未將「羅德鵬」列為被告)為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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