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總經理鍾隆毓暫代
債 務 人 張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陸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