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948號
債 權 人 黃光宇
債 務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一、㈠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鄭憲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
部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
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