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6741號
KSDV,100,司促,56741,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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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敬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敬雄於2009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5日止累
  計448,008元正未給付,其中432,497元為本金;14,827元為
  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敬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1月20日止累計119,518元正未給付
  ,其中113,958元為消費款;5,5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67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敬雄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2497│     │2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敬雄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3958│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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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