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545號
債 權 人 陽明麗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師林松英
債 務 人 邱俊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
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邱俊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