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總經理鍾隆毓暫代
債 務 人 翁慶城
債 務 人 洪明仁
一、債務人翁慶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
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翁慶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洪明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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