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6443號
KSDV,100,司促,56443,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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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總經理鍾隆毓暫代
債 務 人 翁慶城
債 務 人 洪明仁
一、債務人翁慶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
  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翁慶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洪明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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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