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品章
債 務 人 趙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及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參仟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已連續三期為限,合計共另收新台幣玖仟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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