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3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清泰
債 務 人 鄭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清泰邀相對人鄭佩容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
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
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
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223,362元正未給付,其中204,297元
為消費款;19,06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63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清泰、鄭│100年12月15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4297│佩容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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