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號
原 告 寶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向原告購買泵浦一批,約定買賣價金共壹佰陸拾捌萬元,依合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於貨到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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