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祭祀公業廖三泰(以下簡稱系爭公業)之管理組織規約第五條規定 派下員大會為最權力機構,並設委員七人及由委員中互選管理人為執行派下員大 會所議決之事項,而規約第六條規定系爭公業委員由各房各自推選,並提經派下 員大會認許。詎選舉第四屆管理人時,被告為圖私利,未依規約第六條之規定由 各房推選委員,利用人頭票選委員並據此選出被告為管理人,原告於派下員大會 時已表異議,為此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被告否認有利用人 頭選票之情,並辨稱系爭公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舉行派下 員大會,由當時之管理人廖寶治擔任主席,以票選方式由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