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5984號
KSDV,100,司促,55984,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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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9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溢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溢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9日止累計5,445元未給付,其中2
  ,688元為消費款;2,75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溢聖於95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分2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12月9日止累計142,069元未給付,(其中70,1
  60元為本金,71,9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9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溢聖  │100年12月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88元│     │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鄭溢聖  │100年12月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0160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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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