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5871號
KSDV,100,司促,5587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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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8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陳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
  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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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