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8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陳世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翊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
二、債務人吳翊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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