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428號
TCEV,91,中簡,428,200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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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鴻謀 律師
  被   告 龍歡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善餘
右原告與被告龍歡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裁 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七千六百二十元,已於九十一年二 月十八日送達被告,有該送達回証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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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歡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