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72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蔡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劍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6,00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39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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