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6號
MLDV,106,司,6,2017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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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何永鑫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鑒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品 公司)有營所稅及營業稅等稅捐債權。華品公司為一人公司 ,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4 年2 月24日以經授中字第10 43200734號函廢止登記,該公司唯一股東亦為負責人姜禮標 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死亡,且各順位繼承人均已聲明拋 棄繼承,致稅捐文書無法送達,為便利核課稅捐及送達文書 ,爰依法聲請選派華品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 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 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亦準用同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前開所陳,業據其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華品公 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書 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 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潤弘精密工程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為華品公司選 派清算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清算人人選,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為清算人,並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出具書函表示願意擔任華品公司清算 人(見本院卷第133 頁)。經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中部分公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辦理清算人業 務,且其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事由,是認本件選派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 公司擔任華品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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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