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84號
TCEV,91,中簡,384,2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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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蔡明唐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背書,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 五萬二千八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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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