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5099號
KSDV,100,司促,55099,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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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09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李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 李明強 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01日書立現
  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
  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
  二、 相對人 李明強 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01日書立現
  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
  款額度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
  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9月23日及95年03月06日後
  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
  幣116,206元正(其中63,448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另52,
  758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
  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50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強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63448 │     │9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明強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52758 │     │3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明強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48 │     │0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明強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52758 │     │4月08日起  │      │1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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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