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0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玖芳
債 務 人 陳柔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