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育燕
代 理 人 林士智
債 務 人 楊于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⑴新台幣壹佰柒拾伍
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⑵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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