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24號
KSDV,100,司促,54924,201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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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育燕
代 理 人 林士智
債 務 人 楊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惠卿( 原名: 楊于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楊惠卿( 原名: 楊于儂)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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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苓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