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19號
KSDV,100,司促,54919,201112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義順
債 務 人 徐竹卉
債 務 人 徐義清
債 務 人 魏荢玲
債 務 人 魏佩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