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19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債 務 人 徐義順債 務 人 徐竹卉債 務 人 徐義清債 務 人 魏荢玲債 務 人 魏佩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義順、徐竹卉、徐義清、魏荢玲、魏佩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徐義順、徐竹卉、徐義清、魏荢玲、魏佩貞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二、補羅貴香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