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16號
KSDV,100,司促,54916,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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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平和
債 務 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常順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壹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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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