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07號
KSDV,100,司促,54907,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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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正儀
債 務 人 龔景春
債 務 人 龔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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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