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1號
債 權 人 黃福明即吉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3年4 月14日起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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