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01號
KSDV,100,司促,54901,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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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1號
債 權 人 黃福明即吉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3年4 月14日起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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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