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7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王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零
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和宏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3,102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051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578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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