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張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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