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趙國淵
趙水旺
趙水明
趙國華
趙欽興
趙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呂德清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朱秋隆
訴訟代理人 吳育宏
劉建良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5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5號遷讓 房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