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355號
KSDV,100,司促,54355,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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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55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馬于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8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100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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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